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6709號
TPEV,109,北簡,16709,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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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7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被 告 呂振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振雄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請狀載為新臺
幣(下同)238,815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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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