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40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呂樂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