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26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陳志遠
潘豐隆
被 告 楊鴻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