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94號
再審原告 黃文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觀天下管理委員會間提起再審事件,查
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6年度中小字第3412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50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又本件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提出之書狀,其上並未載明原告目前之住居
所,本件原告住所以原告起訴寄至本院之信封所載之地址為之,
倘原告有其他送達處所,應另具狀陳報,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