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872號
TCEV,109,中補,2872,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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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培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733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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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