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827號
TCEV,109,中補,2827,202010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27號
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蔡華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政揚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893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