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826號
TCEV,109,中補,2826,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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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26號
原   告 美村藝術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榮章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孫淑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
  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77條之2第1前段及同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
  ○區○○路0段○○○巷0號後面如附圖所示面積約6.82㎡範
  圍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後,並將該範圍返還全體共
  有人;訴之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6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原告上開之請求均為財產權
  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利益以請求被告拆除系
  爭建物後應返還之土地面積之現值計算,則此項之訴標的價
  額核定為722,920元(計算式:6.82㎡×106,000元/㎡《每
  ㎡之現值,依原告訴狀第2頁第21行所載》=722,920元);
  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標的金額為361,000元,至原告其餘
  之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原告係
  以一訴主張上開二項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是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3,9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提出原告最近一次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會議紀錄
  (含主任委員推選之決議紀錄)及報備證明函、及系爭建物
  所坐落之土地其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依上揭說明,如數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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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