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票交割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2583號
TCEV,109,中簡,2583,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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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張佳惠 
被   告 郭靜榆即郭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交割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906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委託原告大里德芳分公 司以現股當沖方式買賣「宇峻」股票4,000股、「瑞祺電通 」股票15,000股,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被告應於103年3月13日給付原告交割款項新 臺幣(下同)84,583元,惟被告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交割, 原告遂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在案, 上開交割款經扣除被告交割銀行帳戶內之805元後,被告尚 應償還原告83,778元(84,583-805=83,778)。另依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第 1項前段及雙方間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8條第1項規 定,委託人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者,即為違約, 受託證券經紀商得以相當於成交金額之百分之7為上限,收 取違約金,故原告以成交金額4,730,400元計算後,得收取



違約金331,128元(4,730,400×7%=331,128),被告合計 應給付原告414,906元(83,778+331,128=414,906)。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開戶契 約文件、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客戶交易明細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05號事件通知影本等件為證;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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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