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2085號
TCEV,109,中簡,2085,202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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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0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湯慧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蔣文達、許
華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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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