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3520號
TCEV,109,中小,3520,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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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52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   告 蔡修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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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