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404號
原 告 黃世毅
被 告 陳奎龍(黃芯繐之繼承人)
陳 仁(黃芯繐之繼承人)
陳冠仁(黃芯繐之繼承人)
陳玟秀(黃芯繐之繼承人)
陳俊仁(黃芯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被告陳奎龍住 所地在桃園,其餘被告住所均在新北,有其等戶籍謄本在卷 可佐。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宜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