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105號
TCEV,109,中小,2105,20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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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孟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秀蘭、王
國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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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