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03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
曾立志
被 告 賴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應陳報陳穗華之學、經歷、有無工作收入、收入金額、名下有無不動產、汽車、機車,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