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9年度,196號
LTEV,109,羅簡,196,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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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196號
原   告 黃朝煌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林政次 
      簡文吉 
      簡泰鴻 
      簡銘毅 
      簡玉玲 
兼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銘毅 
被   告 簡碧穗 
      簡美珠 

      簡竹芳 
      簡淑華 
      簡炘崧 
      簡芝蘭 
      簡炘崇 
      簡旭昂 
      簡旭昱 
      簡旭龍 
      簡旭聖 
      簡閔鉑 
      簡杰青 
      簡誌良 
      簡黛茹 
兼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靜萍 
被   告 施水發 

      施貴耀 
      施貴芳 

      施惠靜 
      簡慶宗 
      簡素月 
      藍何阿葉
      簡淑琴 

      簡美華 
      簡黃阿香
      簡阿杏 
      賴簡素鑾
      簡素嬌 
      吳秀菊 
      簡志達 
      簡志賢 
      簡祝玲 
      黃貴英 
      簡琪貞 
      簡琪菁 
      簡文金 
      林簡月里
      簡國棟 
      簡國龍 
      簡素良 
      簡素貞 
      簡素卿 
      張江金魚
      陳文樑 
      陳文煌 

      陳江燦 

      陳秀美 
      陳麗娜 
      陳產男 
      陳聖雄 
      陳雪慧 
      陳佑菁 

      陳威文 
      張金鐘 
      張文祥 

      ○○○ 
      張秋玉 
      蔡明龍 
      蔡明和 
      何陳秀菁
      陳秀心 
      蔡素琴 
      游孟仁 
      游紫琳 
      金學慧 
      簡淑玲 

      簡銘昰 
兼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琪菁 
被   告 簡靜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宜蘭
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自
始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為285萬6,240元【計算式:60坪×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4,40
0元/平方公尺=285萬6,2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314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400元,尚須
補繳2萬3,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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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