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保險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鎧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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