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惠友遠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
(一) 被告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 新竹縣○○市○○○路00號7 樓之8 、7 樓之9 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姓名及地址均不得遮掩)及異動索引表
(三) 惠友遠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核准登記資料。
(四) 現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邱素琴選任之會議紀錄。
(五) 社區管理費收費標準之依據(如住戶管理規約,請標住
收受管理費之條文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會議
紀錄)。
(六) 催繳之資料(催告函及回執)。
(七) 若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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