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2號
KMDV,109,補,82,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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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張簡文金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
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
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時,其就訴訟標的物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
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應以執行標的物之
價值為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573號強制執行
事件所查封原告所有之舢舨一艘。而該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
)3,000萬元,另原告主張為自己所有之舢舨一艘,其向訴外人
鴻偉營造有限公司所購買之金額為75萬元,此有原告所提之機具
設備買賣契約書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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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