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2號
KMDV,109,司促,1502,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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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陳志强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陳志強」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志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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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