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27號
KMDV,109,司促,1327,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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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金翔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芳霖 

債 務 人 蔡芳霖 


一、債務人金翔鋒科技有限公司蔡芳霖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叁
  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6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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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翔鋒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