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金翔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芳霖
債 務 人 蔡芳霖
一、債務人金翔鋒科技有限公司及蔡芳霖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叁
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6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