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80號
原 告 鄭啟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美麗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1060 號),惟被告黃美麗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3,6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