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580號
CCEV,109,潮補,580,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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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80號
原   告 鄭啟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美麗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1060 號),惟被告黃美麗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3,6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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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