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9年度,686號
SDEV,109,沙小,686,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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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68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紀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3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73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6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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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