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9年度,680號
SDEV,109,沙小,680,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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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68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胡閔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94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33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7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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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