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109年度,1046號
SDEM,109,沙交簡,1046,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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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峻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6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峻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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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