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711號
CDEV,109,橋補,711,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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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11號
原   告 林富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煌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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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