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699號
CDEV,109,橋補,699,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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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9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王麗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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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