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9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先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4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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