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75號
原 告 胡黃珠
訴訟代理人 胡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蔡芳美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