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9年度,283號
CDEV,109,橋簡,283,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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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28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瓊蓉  住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葉凱文
           住高雄市○○區市○○路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依伶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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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