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28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瓊蓉 住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葉凱文
住高雄市○○區市○○路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依伶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