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8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呂達豐即呂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9 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 萬0,828 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2 月14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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