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9年度,1258號
CDEV,109,橋小,1258,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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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1258號
原   告 張艷釵 

被   告 徐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10,000元及利息,依原告所提證據,無從憑認兩造間 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又本院依原告聲請向高雄市第三信用 合作社查得被告之年籍資料,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桃園市 ○○區○○里○○○00號,通訊地址為高雄市○○區○○○ 路0000巷00弄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客戶資料查 詢單可參,均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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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