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9年度,1120號
CDEV,109,橋小,1120,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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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蔣宜珊 
      許永裕 
被   告 陳致豪 
      林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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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