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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