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529號
TYEV,109,桃補,529,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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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廖弘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琪特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7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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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琪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