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28號
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黃德芬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一部准許,核發債務人即被告應給付債權人即原告新臺
幣(下同)80萬元之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就前經准許部分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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