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郭士華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