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524號
TYEV,109,桃補,524,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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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郭士華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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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