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522號
TYEV,109,桃補,522,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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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李訓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1、第77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
有座落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
00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本件屬分
割共有物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建物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因原告自陳系爭建物並無門牌及稅籍資料,本院無
從據以核定其現值,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提出足供認
定系爭建物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買賣成交
價格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原告應有部
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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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