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498號
TYEV,109,桃補,498,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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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98號
原   告 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真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6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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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