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李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琪瑛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又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搭建於原告所有牆面之冷氣主機拆
除,然未於起訴狀表明拆除上述冷氣所需費用數額並提供計算依
據(如估價單或其他市價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拆除上述冷氣所需費用之計算依據,以
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
算、補繳本件裁判費。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