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9年度,166號
TYEV,109,桃司簡聲,166,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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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尤凱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債務人即相對人全部債權輾轉讓與聲請人。今聲請人查知債 務人即相對人戶籍已設籍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且無法 得知相對人實際之住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通知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而相對人 目前籍設「桃園市○○區○○○街000 號」(即桃園區戶政 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 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 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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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