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97號
PCEV,109,板簡,297,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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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97號
原   告 李絜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複 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
被   告 劉星倫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為訴外人乙○○配偶,被告、乙○○當時 為新北市鳳鳴國中老師,被告明確知悉乙○○與原告之婚姻 關係,竟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學校下課後和乙○○至原告與 乙○○住處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幽會,適 逢原告於同日下午6時回到家門,上到3樓主臥室後發現門上 鎖無法入內,聽聞被告、乙○○大叫:「怎麼辦?」原告詢 問乙○○原因後,始知悉雙方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原告於10 7年9月21日發現被告、乙○○不正常男女關係,隨即質問乙 ○○,乙○○始坦承與被告於同月12日下午、13日下午有在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發生性行為,及於 同月20日與被告在同一住處過夜,並自書書面為證,另原告 與乙○○於107年9月22日凌晨12時23分許之對話,乙○○亦 有坦承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且有戴保險套,原告與被告間於 107年9月22日中午之對話,原告多次言及被告與乙○○發生 性行為之事,而被告亦不否認甚至承認。被告所為明顯逾越 正常男女交往分際而侵害原告配偶權,且達破壞婚姻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 被告於107年9月12日下午因生理期身體不適,遂向學校請半



天生理假,不可能與他人為性行為,被告於107年9月13日仍 處於生理期期間,下午於學校上課,不可能偷離校與他人通 姦,被告於同年9月20日待在家未外出,原告所述被告與乙 ○○於106年9月20日共處一夜純屬子虛烏有。 ㈡ 原告所提出與被告之對話錄音譯文,被告完全沒有承認與乙 ○○發生過性行為,原告卻故意自行解釋,甚至用括弧方式 加註,明顯誤導視聽,且原告節錄錄音譯文,刻意刪掉一些 上下連接之譯文,而有移花接木之嫌,以便達到被告承認發 生性行為的假象。況原告在被告不知情下密錄對話,原告事 先設好聊天及問句,被告以為只是與同事妻子間之閒聊,遂 未疾言厲色反駁原告,自不能作為認定被告與乙○○有染之 證據。原告所提出與乙○○之對話錄音譯文及乙○○書寫字 條為乙○○個人行為,與被告無關,亦不能作為不利於被告 認定之證據。
㈢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知悉乙○○為有配偶之人乙情,為被告所不爭 執,首堪信屬實。至原告另主張被告與乙○○於原告與乙○ ○婚姻存續期間發生性行為,且與乙○○有不正當往來,侵 害原告之配偶權,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等節,則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 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 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 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 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 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侵 權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 能容忍之範圍,並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㈡ 原告主張被告於其與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至其與乙○



○之住處過夜,並與乙○○發生性行為等情,業據提出原告 與乙○○、原告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暨譯文為證,而觀諸原 告與乙○○間於107年9月22日凌晨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錄音 譯文,足見乙○○坦認其於107年9月21日以前在其住處,與 被告發生性行為2至3次,且被告亦有於其住處過夜,且稽之 原告與被告於107年9月22日中午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錄音譯 文,可見被告於原告質問其是否有與乙○○發生性行為時, 並未予以否認,堪認被告與乙○○確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 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 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之程度,原告主張被告與乙○○共同過夜及發生性行為, 侵害其配偶權,應堪信採。
㈢ 證人乙○○雖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我未與被告為不正當 交往且未發生性行為;原告於107年9月21日晚間6時許前, 返回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住處,我與被告 在主臥室房間內,因為原告不喜歡有人進他房間,且認為我 與被告在房間有做什麼事,所以原告就硬要我承認我和被告 在房間做愛,若我不承認,原告就要告訴學校讓我們被校評 會解聘,被告離開後,我和原告談上開事情,我因為害怕事 情搞大,當下只能選擇承認;約幾天後開學時,我有跟被告 說原告要我承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否則即至學校投訴,我 有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因為我和被告這樣就會快一點沒事; 我於107年9月12日下午至八里國小開會、於107年9月13日下 午學校教室,均未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亦未於107年9月 20日至我住處過夜等語,並提出差勤紀錄為證,而徵諸證人 乙○○所提出及本院依原告聲請向新北市立鳳鳴國中調閱之 乙○○差勤紀錄,確可見乙○○於107年9月12日因至大崁國 小參加會議請公假、於同年9月13日則查無請假紀錄等情, 然依證人乙○○所述,其係於幾天後開學時向被告轉述原告 要求其承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否則即向學校申訴,並要求 被告配合原告,是乙○○應係於原告要求其承認與被告發生 性行為之「幾天後」,始向被告轉述上情並要求被告配合之 ,然原告係於107年9月21日晚間返回住處時,發覺被告與乙 ○○同處該住處之房間,而原告質問乙○○是否有與被告發 生性行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錄音時間為107年9月 22日凌晨,原告質問被告是否有與乙○○發生性行為之如附 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錄音時間則為107年9月22日中午,可 見被告於原告107年9月21日發現被告與乙○○同處一室之翌 日即與原告進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顯與證人乙○○證述 其於「幾天後開學時」要求被告配合原告乙節顯然不符,足



認證人乙○○之證詞存有瑕疵,已難遽信屬實。又參以被告 與乙○○均擔任教職,渠等果發生婚外情,對渠等之教職生 涯將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以被告與乙○○之智識程度,對 此應無不知之理,被告與乙○○向原告坦承渠等有發生性行 為,無異使原告取得被告與乙○○於審判外之自白,且此舉 亦未能確保原告絕無事後仍至學校揭露此事之可能,被告何 有甘冒事後遭原告誣指涉犯斯時仍未遭宣告違憲之通姦罪以 及影響教師評鑑結果風險,配合乙○○虛應原告,坦承渠等 確有發生性行為之必要,殊難想像。況細繹原告與被告如附 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並非隨意敷衍原告,甚且主 動向原告提及其與乙○○發生婚外情之心境,希望乙○○先 處理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而非僅係單純被動回應原告,亦 與假意配合者大多僅會針對發問者之提問為簡略概括之回覆 不符。再者,如被告係為阻止原告至學校誣指其與乙○○發 生婚外情,而同意乙○○之要求,配合原告為上開不實之陳 述,則被告理應繼續坦認抑或不否認其有與乙○○發生性行 為,始能避免原告至學校投訴,連帶影響乙○○與被告之教 職與聲譽,然觀之原告提出其與被告間於107年10月15日之 對話錄音譯文,卻見被告事後翻異前詞,矢口否認其有與乙 ○○發生性行為,在在足徵證人乙○○證稱其係為阻止原告 至學校散布其與被告發生婚外情之不實謠言,始要求被告與 之佯以配合原告承認渠等有發生性行為云云,不足採信。 ㈣ 至被告雖抗辯其於107年9月12日至同年9月13日適逢生理期 ,因而於107年9月12日下午向學校請生理假,於107年9月13 日則於學校授課,於107年9月20日在家休息,可見原告所提 出被告乙○○書立之「9/12下午與甲○○、9/13下午與甲○ ○在床上做愛、9/20甲○○在家過夜」字條內容不實,是以 被告未與乙○○發生性行為云云,並提出請假證明及教室日 誌為憑,然乙○○與被告於107年9月22日已分別向原告坦認 及不否認渠等有發生性行為,而證人乙○○證述其因恐原告 至學校散布其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不實謠言,故要求被告配 合原告坦承確有與乙○○發生婚外情等證詞,顯有瑕疵,且 事理之常相悖,不足憑採,已如前述,而本件亦未能排除證 人乙○○書立字條所載之時間係因記憶錯誤而有所誤載,自 不得執此遽認原告前開與對話錄音譯文內容相符之主張係屬 不實。準此,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被告前開辯解,要難認可採。 ㈤ 復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 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 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



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 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爰審酌 原告為碩士畢業,任職於馬偕醫學院;被告為碩士畢業,擔 任教職等情,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暨稅務電子閘 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另參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 調件明細表所示資力狀況,復衡酌被告已為思慮成熟、有判 斷是非能力之成年人,竟仍為前開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 全之行為,經綜合考量兩造之關係、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暨情節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請求500,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尚屬過高,應核 減為300,000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 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一:原告與乙○○間之對話錄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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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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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你到底帶星倫回家裡幾次? │
│ │乙○○:2次吧!3次啦!3次。 │
│ │原告:都在我的床上做愛嗎? │
│ │乙○○:沒有都啦~ │
│ │原告:但是就是有。 │
│ │原告:你為什麼可以做這種事情? │
│ │乙○○:有~我~有~哎~是啊! │




│ │乙○○:哎~(咳嗽聲) │
│ │原告:你為什麼不就在門口,去~去~去汽車旅館也好,或│
│ │ 者是隨便外面也可以啊,或者是在學校也可以啊,為│
│ │ 甚麼你來我家? │
│ │乙○○:那也是我家啊~ │
│ │原告:所以你就完全不覺得~我在這個家有任何地位囉?所│
│ │ 以你才覺得你可以隨便讓人家躺在我的床上,就是這│
│ │ 個意思囉? │
│ │乙○○:我真的沒有這個意思。 │
│ │原告:你沒有這個意思,但是你讓他躺在我的床上了,你不│
│ │ 覺得這個床是我的,是不是?你只有想過那是你的,│
│ │ 沒有想過那是我的。 │
│ │乙○○:哎~可是我真的沒有這個意思。 │
│ │原告:你沒有什麼意思? │
│ │乙○○:我只是單純覺得這也是我的家。 │
│ │原告:然後~然後在床上比較舒服,是不是? │
│ │乙○○:哎~ │
├──┼──────────────────────────┤
│2 │原告:就是可以躺,就是可以做愛,這樣嗎? │
│ │乙○○:哎~我的位置也在上面啊。 │
│ │原告:所以你覺得~這個房間對你的意義,根本就是沒有,│
│ │ 它就只是個房子,然後這是你擁有的,然後你根本就│
│ │ 沒有想到我,完全沒有,對不對? │
│ │乙○○:哎~我沒有~我沒有想到那麼多,真的!你剛剛描│
│ │ 述的,我真的沒有想到那麼多。 │
│ │原告:但是你就是跟她有在我的床上做愛啊~還不只1次! │
│ │乙○○:我...我...哎~ │
│ │原告:好~你覺得這樣就算了!星倫也是這樣覺得嗎?星倫│
│ │ 也就是覺得它就是個房間,然後它有床,就是這樣嗎│
│ │ ?她知道我睡這張床耶,她來過我們家耶! │
│ │乙○○:我~我~我沒有~我沒有問過啦~我沒有問過啦~│
│ │原告:她也沒有覺得不對勁,或是覺得不應該,或是覺得這│
│ │ 樣太誇張之類的嗎? │
│ │乙○○:因為是我讓她進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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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告:那你跟她做的時候有戴套子嗎? │
│ │乙○○:有啊! │
│ │原告:你確定你有嗎? │
│ │乙○○:哎~當然有啊~ │
│ │原告:那你跟她做完,有跟我做過嗎? │




│ │乙○○:沒有啊~ │
│ │原告:你保證? │
│ │乙○○:我~我們很少做吧~ │
│ │原告:對啊~你~ │
│ │乙○○:很久了吧~ │
│ │原告:真的~因為我每一次碰你,你~你就直接跑走了啊~│
│ │乙○○:我剛剛講的,不是最近,不是最近,我們就是一個│
│ │ 禮拜、甚至兩個禮拜一次,對不對? │
│ │原告:對啊~ │
│ │乙○○:對啊~ │
│ │原告:可是~你說你跟星倫在一起是從9月開始,現在20天 │
│ │ 了~ │
│ │乙○○:對啊~ │
│ │原告:對啊~你都沒有碰過我啊。連我生日你也不碰我。誒│
│ │ ~生日的時候有耶~你那時候有嗎? │
│ │乙○○:沒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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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告:不是不好意思,你是對不起我,沒有什麼不好意思。│
│ │ 不好意思是你覺得你沒有錯!你做錯了,你不是沒有│
│ │ 做錯!你可以不愛我,我可以接受這件事情,但是你│
│ │ 不可以~不跟我講,你就去跟別的女生上床,在我們│
│ │ 還有婚姻的時候。對吧? │
│ │乙○○:哎~ │
│ │原告:對吧? │
│ │乙○○:對...是我的錯。 │
│ │原告:這件事情,怎麼樣都是你的錯吧? │
│ │乙○○:是! │
│ │原告:也是星倫的錯吧? │
│ │乙○○:哎~哎~也許我讓她覺得她沒有錯。 │
│ │原告:為什麼她可以~這是刑法耶,她憑什麼可以覺得她可│
│ │ 以這麼做?她是老師誒,她也學過刑法耶!我們還沒│
│ │ 有~通姦還沒有除罪化~我不想要弄得這麼難堪,但│
│ │ 是我真的覺得,我沒有辦法忍受你做錯了還不道歉,│
│ │ 然後還覺得說你真的要講~真的要講又怎樣,你還是│
│ │ 做錯了啊!你早講就不會這樣,然後我們把事情解決│
│ │ 掉,然後你爸媽就一起去玩,我們就可以弄到11月,│
│ │ 然後你就可以撐到11月,然後你就可以去跟星倫告白│
│ │ ,可是你沒有!你什麼都沒有! │
│ │乙○○:好~那~哎~ │
└──┴──────────────────────────┘




附表二:原告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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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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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我對他是滿有好感的,可是大家都在聊,大家的狀態│
│ │ 是結婚還是單身,我知道他的狀態是結婚。 │
│ │原告:你有念過民法吧~你是文組吧~那你念過民法,你也│
│ │ 念過刑法吧~你知道這是通姦罪耶~ │
│ │被告:我知道很那個,但我真的沒有念過,對,我知道有這│
│ │ 個罪,但是我沒有去熟悉,就是通識課什麼,是沒有│
│ │ 去那個,但我知道有這個東西... │
│ │原告:對,那你知道你這對你多危險啊~我曉得,你知道,│
│ │ 你可以去查一下,我沒有意識到你不知道,因為這也│
│ │ 太勇敢到一個程度,你跑到我家來,你來我家幾次?│
│ │被告:應該兩三次... │
│ │原告:好,那算三次,好,那兩次或三次,那你每次都在我│
│ │ 房間做愛,在我床上做愛,對不對? │
│ │被告:這就讓誌豪跟你說... │
│ │原告:不用啊~他講啦~他還寫了啊~但是我還是想跟你確│
│ │ 認,你可以說你沒有,有還是沒有,你說啊~你可以│
│ │ 說他說謊... │
│ │被告:嗯,不曉得,我就讓他處理... │
│ │原告:你沒想過門口就是汽車旅館,就這麼近,為什麼不在│
│ │ 汽車旅館,就在我們家,在我的床上,我們家有四個│
│ │ 房間,你為什麼選了我的房間? │
│ │被告:其實有時候,這也不是選,但是你說為什麼會這樣的│
│ │ 起頭的話,就我是像我講的,我希望他先處理好,他│
│ │ 跟你之間,他說啦,你們已經沒有特別的感覺,我就│
│ │ 說那好,就看要怎麼樣,其實我是希望他去處理,我│
│ │ 希望他處理好,然後我們再進一步,其實那是我希望│
│ │ 的,我希望他先處理好,那有一些東西,我不曉得你│
│ │ 的感受是怎麼樣,有些東西就是情之所至,他就是順│
│ │ 勢就這樣發生。 │
│ │原告:你的是中文老師耶~ │
│ │被告:哈哈~就是感受吧~ 所以我不知道 │
│ │原告:那你有帶保險套嗎?還是你要跟他生小孩? │
│ │被告;這他都有處理,但是好,我覺得我倒是覺得我,不太│
│ │ 想要去這樣,你知道就好,不要再討論這個了,其實│
│ │ 老實講,你也不好受,然後我也不覺得這是一個... │
│ │ 就是我來看,你可以不認同啦,就我來說啦,這就是│




│ │ 一個果,他不是因,這件事情是累積很多因果,產生│
│ │ 的結果,對我來說就是已經這樣的狀態。 │
├──┼──────────────────────────┤
│2 │被告:其實沒有,就是第一次,然後再來,就是我有來,但│
│ │ 是沒有,然後昨天~ │
│ │原告:你確定嗎? │
│ │被告:我確定。 │
│ │原告:可是他不是跟我這樣說,你可以看他的LINE。 │
│ │被告:他可能想要解釋什麼,但是卻...好像...就是我不知│
│ │ 道他為什麼跟你這樣說,就是...上禮拜,就是昨天 │
│ │原告:也許你們兜不攏,但是就是有吧~ │
│ │被告:我不知道他為什麼這樣講,就是第一次,然後在這裡│
│ │ 過夜,然後昨天... │
├──┼──────────────────────────┤
│3 │被告:如果真的要說開,做愛這件事情,老實講你也知道,│
│ │ 洞在誰身上? │
│ │原告:洞在你身上啊~ │
│ │被告:對。 │
│ │原告:你可以say no,乙○○是一個超級尊重人的人,他可│
│ │ 以馬上就停,只要你說不要。 │
│ │被告:所以他進來。 │
│ │原告:你可以說no,但是你沒有。 │
│ │被告:我覺得不覺得全部都是我的錯。 │
│ │原告:當然我從來不覺得完全是你的錯,從來都不覺得,絕│
│ │ 對是他,他昨天跟我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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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