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50號
原 告 葉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景天下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主張被告應給付之
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