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950號
PCEV,109,板簡,1950,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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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50號
原   告 葉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景天下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主張被告應給付之
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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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