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與損賠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869號
PCEV,109,板簡,1869,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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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69號
原   告 劉昱麟 
上原告與被告齊靜嫻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與損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張才富之真正住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排除侵害與損賠等,並於起訴狀記載被告 張才富住所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惟經 本院依職權以戶役政電子匣門系統調取上址全戶戶籍資料, 並無張才富設籍,有查詢結果可參,則原告有陳報及提出被 告張才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以證明有被告張才富 之存在及真正住所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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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