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488號
PCEV,109,板簡,1488,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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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鄭婉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弘孟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517-CWZ 號機車及行車執照返
還原告」等語,惟未表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提出二手車估價
費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應繳納之
裁判費用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00巷0 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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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