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鄭婉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弘孟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517-CWZ 號機車及行車執照返
還原告」等語,惟未表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提出二手車估價
費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應繳納之
裁判費用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00巷0 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