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906號
原 告 柯楊緣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