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3448號
PCEV,109,板小,3448,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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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448號
 
原   告 周苑如 
訴訟代理人 周振章 
被   告 靈動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號4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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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靈動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