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970號
原 告 馬富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厚德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押租金,主張
被告應給付之押租金數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經核本件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