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590號
PCEV,109,板小,1590,2020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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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5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紋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設電腦短期補習班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6,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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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