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聲字,109年度,808號
TPAA,109,裁聲,808,20201029,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補充
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491號
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 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 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必須訴訟標的或 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如原裁判 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情形,聲請人僅對原裁判 理由不服,則顯與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 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因銀行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不服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 ,經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2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廢棄 原判決,並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而告確定。聲請人不服 ,對原確定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業經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 14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多次向本院聲請再審,均經 本院分別裁定駁回確定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 院108年度裁字第49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補充裁 定,聲請意旨略謂:第三審、第二審、第一審判決均應廢棄 ,並將該事件發回原第一審法院更審或發交行政法院專屬管 轄,對本件應就重建基金或信保基金為代位給付責任的認事 用法。又因本案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 人為實體判決,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無效力 可言。本案兩造契約為銀行法第12條第4款、第12條之1第1 項對民法第928條第1項的職務保證。從而,本件係民法第31 9條、第751條的公法解除條件成就後,所為行政院金融重建 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6條、第17條停止條件成就的民刑責 任。原判決就兩造契約條件的期待物權,顯有脫漏,應為補 充及追加判決云云。經查,原裁定業已敘明聲請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裁字第1389號裁定,聲請再審,已逾法定不變期間



,而駁回其聲請再審。本件聲請意旨僅係爭執前訴訟程序裁 判應適用上開法令裁判,顯非聲請標的本身有何脫漏裁判之 問題。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1/1頁


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