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2104號
TPSV,109,台聲,2104,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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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63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 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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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