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9年度,868號
TPSV,109,台上,868,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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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李王靜秋
      李 鳳 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華 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 發 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
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8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又醫療法人依醫療法所設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固有當事人能力。惟原告對於醫療法人起訴後,除於訴訟進行中,經訴之變更程序變更當事人為醫療機構外,因醫療機構並非訴訟當事人,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上訴。本件原判決所列當事人為國泰醫療法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並非受裁判之當事人,上訴人竟對其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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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